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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拼车回家,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 卢震

春节将至,在外工作、学习了一年,很多人都开始踏上了返乡过年的路。而离除夕越近,火车票越是一票难求,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拼车回家开始成为一种潮流。大家一起拼车在路上不会无聊,互相有个照应,同时也能因为分摊费用而省下一笔钱。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拼车回家确实存在法律问题和风险。

拼车载人收取费用,是否非法营运

春运回家拼车,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非营利拼车(包括免费搭乘与AA分摊油费和过路费),常称“搭便车”“搭顺风车”“好意同乘”。这种拼车属于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非民事法律行为,而为一种事实行为;其亦非合同关系,对当事方无法律拘束,当事方间不产生债的法律关系。因此,“非营利拼车”不属于非法运行。

另一种是营利性拼车,在当事方之间则建立拼车合同关系,在收回成本的基础之上还收取了其他财产性利益,这种拼车模式则涉嫌非法营运。

拼车途中发生意外事件导致伤亡,责任如何划分

“好意同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施惠人一旦开始实施施惠行为,就负有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义务。如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驾驶人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依然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搭乘人明知驾驶人或车辆有瑕疵,或搭乘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的,则可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如果仅仅有搭乘人受伤而没有车外人受伤,对于搭乘人的赔偿不能使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等,只能使用车上乘员险。而通常车上乘员险的保险限额比较低,往往难以满足赔偿要求。

即使驾驶人与搭乘人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责任划分等问题约定了“拼车协议”,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免责条款无效。

如何规避当中的法律风险

作为驾驶人一方,需要带好各种证件,保证自己的车辆符合上路条件,并在出发之前先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在拼车过程中,驾驶人应该自己开车。如果搭乘人主动要求开车,应该查看对方的驾驶证,对于没有驾驶证的要坚决拒绝。如果搭乘人是尚处于实习期的驾驶员,车辆上没有实习标志的情况下,应该拒绝对方驾驶车辆。在开车的过程中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驶。

作为搭乘人一方,拼车出行首先要谨慎选择“拼友”,因为自身的安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车人的驾驶水平,应当对其驾龄、驾驶能力等有必要的提前了解;其次要认真检查车辆现况,要对车辆年检及保养的情况进行了解,确保出行车辆安全;最后还要对车辆的投保情况进行了解,如果该车辆除了交强险之外未投保商业险、车上乘员险,拼友可以根据需要为自己购买一份短期、低费人身意外保险。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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