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勇海
村务监督委员会并非新生事物,2010年修订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此后,一些地方陆续按照法律要求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应该是督促还没有建立村监委的地方尽快建立,已建立的地方尽快健全完善。
村监委实现全覆盖,对从源头上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从理想状态上说,建立村监委,则相当于设立了村级“纪委”,可以实现对群众关心的村务活动进行监督。
不过,从目前一些村监委的实际运作来看,村监委的确需进一步健全完善,真正做到对村干部能监督、敢监督、会监督。《瞭望》新闻周刊的记者曾走访多地调查发现,村监委往往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有牌无实,监督沦为空架子,村两委开会根本不通知村监委,或者村监委成员根本不敢讲话;二是村监委主任由村党支部成员兼任,甚至成员全部由村干部兼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三是纪检、民政等对口部门没有发挥指导作用,推进监督缺力度。如此,村监委自然形同虚设。
中办、国办此番印发的意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职人选提出一系列要求,包括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等,这些要求就是为避免“自己监督自己”,让村监委的监督硬起来。
接下来,如何保障农村真正选出独立于村“两委”之外的“第三委”,如何倒逼两委成员真心接受村监委监督?这考验着乡镇、县区党委和政府在组织建立健全村监委过程中的行政智慧。笔者认为,村监委虽是村民自治组织的监督机构,但监督本身又具有反腐特点,所以,不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协调,民政、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地方纪检部门也应成为村监委的坚强后盾,或曰“娘家”,对村监委成员进行培训,对监督工作展开检查、指导。同时,严明纪律,对村务监督工作不配合不支持、设置障碍甚至对监督者打击报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