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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6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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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上海闵行对涉性侵违法犯罪者从业设限 期待预防性侵未成年人司法创新实践在各地铺开 “再生资源兑换超市”助力“垃圾分类”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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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预防性侵未成年人司法创新实践在各地铺开

专家视点

前科报告制度是从有前科者的角度设计的,从业禁止将是否禁止的判断权赋予法院,而闵行区的做法是要求特定雇主必须承担查询义务,以便堵塞有性侵害前科劣迹的人进入密切接触儿童的职业领域。三种制度,角度不同,目的相同,相互弥补和支撑。

闵行区的创新实践弥补了前两种制度在防范犯罪方面的不足,有助于推动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社会保护机制,非常有必要在全国推广。

■ 刘永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牵头会签《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启动全国首个“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消息一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一举措属制度创新,为未成年人性侵害预防机制建设打开了新思路。

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者从业限制的必要性

对性侵未成年人加害者的从业限制是“社会防卫”的需要。所谓“社会防卫”就是“通过预防和镇压犯罪保卫社会”,即预防和惩治要“双管齐下”,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安全。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认为,刑事立法“并不从报应犯罪人和罪刑相适应处罚而是从预防社会将来可能受到的侵害处罚,考虑刑罚问题,应当根据对犯罪人的恐怖性的判断来适用刑罚,所处的刑罚应当与犯罪人将来对社会所具有的危险性相适应”。法国著名犯罪学家马克·安塞尔主张利用一系列通常不属于刑法本身的措施有效地保护社会,这些措施既包括排除或隔离,也包括矫治性措施或教育性措施。

防治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既需要事后的惩罚,更需要事前的预防。预防措施有很多种,比如美国的性犯罪加害人登记与公告制度和强制性背景审查制度,韩国药物治疗和主动公开性犯罪者个人信息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记、公告和查阅制度等。鉴于未成年人在身心方面的特殊性,自我保护能力弱,法律有必要提供更严厉的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

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加害人释放后再次性侵的比重比较高。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并非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通过刑罚改过自新。检察机关的调研显示,2010年以来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有性侵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占11.6%,所以,对有性侵前科者就业进行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犯罪人,更应该设定就业限制。研究显示,很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有比较畸形的性心理,自己难以控制性冲动。因此,为避免重犯,隔离(包括职业隔离、接触隔离)是必要的。这也是很多国家和地区对性侵犯罪加害者建立信息登记、公开和查询等制度的一个重要依据。

目前职业领域预防儿童性侵害的防控制度有一定不足。我国防范对未成年人性侵的法律规范比较零散甚至缺失,难以形成内在协调的体系。归纳一下我国法律在预防犯罪机制建设方面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三项制度上:前科报告制度、从业禁止制度、信息查询及公开制度。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明确要求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又规定了从业禁止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相关犯罪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前科报告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都源于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考察,二者的目的相似,都是预防犯罪。但是,前科报告制度依赖于有前科者的主动报告,目前法律并未规定对不主动报告的制裁,而且对需要报告的事项没有细致区分,范围过宽,导致前科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不很理想。目前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身存在的问题就比较多,如前所述,我国的犯罪记录分散存在于不同的机关,没有统一的犯罪信息搜集和保管机关。这些缺陷损害我国前科报告制度的有效性。而刑法修正案(九)的从业禁止条款主要是授权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从业禁令,主动权在法院,并没有特别考虑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罪的特殊性,法官在裁量时没有统一的依据。这些制度有待于在未来不断完善。

闵行、慈溪等地创新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

前科报告制度是从有前科者的角度设计的,从业禁止将是否禁止的判断权赋予法院,而闵行区的这种做法是要求特定雇主必须承担查询义务,以便堵塞有性侵害前科劣迹的人进入密切接触儿童的职业领域。三种制度,角度不同,目的相同,相互弥补和支撑。闵行区的创新实践弥补了前两种制度在防范犯罪方面的不足,有助于推动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社会保护机制,非常有必要在全国推广。

近年来,社会各界已经认识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复杂,单靠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远不能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学界、实务部门和妇女儿童保护组织都在积极探索和尝试,努力通过完善非刑罚方法来全面解决这一问题。

2016年6月份,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一定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慈溪市这种主动公开性侵者个人信息的做法回应了社会关切,为防治儿童性侵害进行了制度探索,消息公布后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舆论及业内专家学者的支持和赞誉。同时,在慈溪检察院组织的专家研讨会上,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慈溪新的会签《办法》已于今年完成并投入运作,会签单位的主动查询也已经成为常态,比如,今年8月初,慈溪教育局就对新录用的50多名教师进行内部查询。慈溪的探索在业内产生了积极影响,很多地方检察院结合当地情况开展了制度创新。上海市闵行区的《办法》在借鉴慈溪做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要求特定单位在招录新人入职时应主动查询“信息库”,限制有性侵行为的违法犯罪加害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从而达到预防性侵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办法》的局限性有待突破

当然,闵行区《办法》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信息库”的信息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也尚未建立,犯罪记录通常散见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矫正部门等多个机构。作为上海的一个区,闵行区人员流动频繁,一方面外地流入人口的相关信息难以收集,另一方面“信息库”内的人员迁出闵行后,针对该人员的从业限制实际上也就失去意义。

其次,查询义务主体有限。从目前的信息看,必须查询的特定单位仅限于会签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这无法有效限制有性侵前科的违法犯罪者在其他能密切接触到未成年人的机构从业。

最后,《办法》的法律位阶低,难以动用更多的立法资源。该《办法》属于区县一级政府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立法权限有限,受制于上位法的缺失,在很多方面难以有所突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慈溪、闵行等地区在预防儿童性侵害机制建设上的探索和尝试,就是社会治理体制的制度创新,期待这样的基层司法创新实践在各地铺开,为未来建立全国性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信息登记和公开法律制度积累经验。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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