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6日消息,该院对2011年至2015年审理的20件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青少年个人的消极关系是引发校园暴力犯罪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调研的20件案件中,其中报复型犯罪案件14件,占总数的70%。
报复型犯罪案件包括:因琐事与同学发生纠纷,为发泄怨气而报复的9件,占64.2%;因男女朋友引发争风吃醋,而蓄意报复的4件,占28.6%;因哥们儿义气或加入不良圈子,而被纠集帮助他人实施报复的3件,占21.4%;因不服老师管教而进行报复的1件,占7.1%。
“校园暴力报复型犯罪案件与个人同学校、同学、家庭及社会之间的消极关系密切相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刘佳说,根据美国犯罪社会学家特拉维斯·赫希的犯罪控制理论,任何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实施犯罪行为。
对上述14件报复型犯罪案件的犯罪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刘佳发现,除青少年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原因外,其报复行为正是由于与学校、同学、家庭及社会的联系纽带薄弱而引发,即青少年报复犯罪与其个人的消极关系密切相关。
刘佳建议,重视和改善青少年的个人消极关系,是控制和预防校园暴力犯罪的重要防线。引导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就要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的积极作用,促使青少年对学校、家庭、社会产生正面的依恋与信赖,进而发挥其在规范控制青少年行为上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