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社记者 傅勇涛 王茜 罗沙
“法庭宣判陈满无罪,当庭释放。”2016年2月1日,在海口市海南省美兰监狱法庭,主审法官的法槌重重落下,“陈满杀人放火案”终于得以平反昭雪。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23年的艰难等待,冤情被洗刷昭雪
23年,对于一个人意味着什么。
今年52岁的陈满,因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于1994年被海口市中院判处死缓,已服刑23年。
陈满和家庭命运的彻底改变,因一起发生在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房屋内的命案。
从1994年11月9日,海口中院以杀人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开始,陈满和家人就坚持不断申诉、喊冤。
“爸妈,我没杀人,我是被冤枉的!”一审开庭当天,陈满的呼喊让陈元成、王众一夫妇揪心不已。23年来,两位老人几次下海南、上北京,寄送“儿子无罪”的申诉材料。
尽管陈满的有罪供述在侦查阶段,经过“承认”“不承认”的反复,进入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后,他拒绝供认实施杀人放火的行为。一审宣判后,陈满写了一份25页的“申诉书”表,详诉冤情,不服判决。
2014年2月22日,律师易延友、王万琼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陈满案申诉状。
2015年2月,最高检察院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法院经审查,指令浙江省高院异地再审。12月29日,案件在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开庭再审,包括陈满家属、部分人大代表在内的112人旁听了庭审。
案情复杂、时间久远、再审一波三折
由于案情复杂、时间久远、主要物证丢失,案件再审难度较大。浙江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还找到了多名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就陈满有罪供述与本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等证据之间所存在的一些疑点问题,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分析。
案件审判长张勤在宣判后接受专访时说,再审改判的主要理由有两条:一是原裁判据以定罪的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除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满作案。
张勤说,包括带血的衬衫、破碎的酒瓶、散落在现场的各种刀具、带血的工作证等,这些关键性证物在一审前就已被侦查机关遗失。对于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技术性鉴定材料,只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和现场情况,并不能证明是陈满实施了杀人、纵火的行为。
张勤说,经再审审理,陈满的有罪供述存在一些问题: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稳定;陈满关于作案主要情节的供述前后矛盾,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不符。例如,陈满供称持平头菜刀趁被害人不备朝被害人头部、颈部、躯干部连砍数刀,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及再审阶段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上述证据证实被害人头面部、双手等部位的多数损伤系由带有尖端和锋利面凶器所形成,而不可能由平头菜刀形成。
让公平正义成为法治中国的常态
从1992年12月陈满被警方带走调查,到1999年4月二审终审裁定,7年时间,“陈满杀人放火案”经过了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法学专家指出,如果在任何一个环节中错误得到及时纠正,悲剧就不会延续23年之久。
“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突出责权利的统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在司法改革的路线图上,司法人员的主体责任越来越被强调,这是防止冤假错案的一条科学路径。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的改革重点。
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目的就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