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9月18日发布了67起发生在北京、河北、福建和四川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件。这些案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等。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些案例反映出青少年法治意识淡薄的现状以及家庭、学校和社会法治教育缺位等问题。
孙军工介绍,这批案例发生在2007年至2014年间,其中故意伤害案38起,聚众斗殴案10起,寻衅滋事案10起,抢劫案5起,抢劫和抢夺财物的犯罪主要表现为“校园抢劫”。被告人的平均年龄在15岁到17岁之间,被害人的平均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多为男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青少年自我辨别和约束能力较弱,更容易受到网络色情和暴力等不良影响。
孙军工说,从这些案例所呈现的犯罪诱因简单、危害后果严重的特点来看,反映出青少年冲动易怒、不成熟的性格,以及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稳定的特征,同时,反映出有些学校不善管理,对学生不良行为处理不及时,对学生心理成长也疏于关注等。
当日发布的67起案件中,多起案件反映出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
北京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矛盾升级引发的校园暴力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凤德介绍,本案也暴露出当前一些家长、学校忽视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和心理的积极干预和有效引导等问题。
“孩子的家庭成长环境是至关重要的,校园教育再好也不能替代家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柴建国介绍,通过审判未成年人案件,发现多数犯罪少年都是父母离异或是在外打工,不跟随父母一起生活,家庭教育缺失,可能导致性格上的孤僻、内向,遇事不爱表达,爱钻牛角尖。
福建的林某某、楼某某强制污辱妇女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是花季少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段思明介绍,该案被告人楼某某与林某某的父母均离异,二人自幼均缺少监护人的有效监管,祖父母对其过于溺爱,管教乏力,其处在青春期缺乏正确的引导,法制观念淡薄,因而走上犯罪道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丁铁军介绍,孩子的心理变化呈现许多原来没有的新问题,目前,家长和学校对孩子心理问题的疏导工作没有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他建议,家庭应当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社区等基层组织要加强对父母的教育,父母平时应多与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心理状态,做孩子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