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赖基仁
未婚男女同居期间起纷争,一方或双方要求结束同居关系,需要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吗?回答是否定的。但,非婚生育子女的抚养争议和同居期间的财产纷争,则可诉求法院裁判。日前,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就审理判决了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引发的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
小刘和小邓是雷波县乡下同村人。2009年,时年19岁的小邓与20岁姑娘小刘相恋,他们征得双方父母的认可,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9月,他们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开始了共同生活。由于两人的年龄不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准备日后补办。2010年2月,小刘生产一子,一家人其乐融融。
小两口为把日子过得宽松愉快,外出打工。后由于孩子小需要照顾,于是小刘返回家中,小邓继续在外务工,补办结婚证的事儿搁浅了。时间一长,小两口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他们分居了。2015年初,小刘把小邓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裁判: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儿子由自己抚养,小邓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800元,直到儿子成年为止,并要求一次性付清。法院受理了小刘提起的诉讼,在审理中,他们各持己见,既不补办结婚登记,子女抚养也各有说法。2015年5月10日,法院宣告判决:一、非婚生子随小刘生活;二、小邓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300元,以年度一次支付方式,即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子女生活费36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
□ 法官释法
这是一起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未婚男女同居后引起纠纷的处理,在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非婚生育子女的抚养和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起诉法院仍然受理审判。
非婚同居,尽管法律对未婚男女的这种行为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婚姻法对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即双方自愿、达到一定年龄、无禁止情形、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双方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否则就不产生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许多权益就无法维护。
前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采取了一种随意性的处理方式,不经依法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他们双方的许多权益当然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给自己增加了许多诉累。
(作者系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