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笑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日渐普及,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成为职场中的“常识性”法律规定。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众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诉讼中,有不少劳动者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法律规定存有一定程度的误读。那么,是不是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以获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呢?下面,北京海淀法院的法官以案说法,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最长能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
小林于2013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科技公司以小李需要通过试用期、公司刚刚起步人事管理尚不完善为由一直拖延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底,小林最终得知公司不会同其签订劳动合同,遂提出离职并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最终,经过仲裁机构及法院经审理,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李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驳回了小李关于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 法官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李于2013年1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一直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李支付2013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于2014年1月1日后,小李与科技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也依法视为双方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张要求确认双方间属于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关系,而无法再主张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小张于2013年1月1日入职某文化公司,从事图书编辑工作。文化公司一直未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张离职。2014年7月1日,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文化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及诉讼阶段,文化公司均提出明确的时效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文化公司的时效抗辩成立,仅需向小张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 法官释法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失去胜诉权的一项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文中所讨论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适用此一年的仲裁时效,即从主张权益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本案中,小张于2014年7月1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文化公司明确提出了时效抗辩,因此,小张诉请要求的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因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而在上一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与小林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4年6月底,小林才确认自己权益被侵犯,故其诉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小刘于2014年1月1日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文案策划工作。入职后,广告公司未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1日,文化公司与小刘协商后达成一致,于当日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日期补签至2014年1月1日。此后,小刘以要求广告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小刘的主张没有得到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
□ 法官释法
本案中,广告公司在小刘入职后未及时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有不当。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广告公司与小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将日期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的行为,已经构成双方间的“合意”。在此情况下,小刘再次诉请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员工个人原因未签劳动合同,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小王于2014年1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14年7月,小王自公司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1月至7月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主张,曾多次与小王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小王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物业公司并就此提交了公司工作人员与小王的谈话录音等证据材料。最终,经过仲裁机构裁决及法院审理,小王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得到法律支持。
□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虽规定了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因此其适用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虽客观上小王与物业公司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物业公司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是小王多次推诿、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小王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作为一项惩罚性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双方间权利义务的约定进行固定。因此,劳动者在据此主张权益时,既要注意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又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出现对法律的误读。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