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谭芳 桂芳芳
“一年前,你求我跟你回家。现在,你居然想跑?姓陆的,你没人性!”陆阳正准备收拾东西回家过年,又接到了郭柳打来的电话。电话里,郭柳一副怒气冲冲的样子。
原来,2013年的春节前夕,陆阳正因父母催婚而焦头烂额。情急之下,他在微群中发了一则《过年回家,租女友》的启事,没想到居然真有人找上门来了,这人便是郭柳。她本来只是觉得新鲜想凑个热闹,没想到陆阳当真了,死活求着她答应。郭柳想着不仅包吃住、包旅游,而且还能赚钱,关键这陆阳看起来也不坏,就同意了。
陆阳和郭柳在回去之前约法三章:郭柳以女友身份随陆阳回老家过年,每天报酬800元;公开场合可牵手拥抱,夜晚同住,但不能有肢体接触;为期一周,钱款当面结清,之后便不再来往。
就这样,陆阳欢欢喜喜地带着租来的女友从上海回了老家。活泼漂亮的郭柳让陆阳很是长脸,陆阳的爸妈逢人便夸儿媳好。但事态并未如两人预想的那般发展。合约期的最后一晚,陆阳在同学聚会上喝得酩酊大醉,回家后他在迷糊中要求与郭柳发生性关系,郭柳拒绝几次后便半推半就地满足了陆阳。
第二天早上,陆阳想起昨晚的事对郭柳充满了愧疚,主动提出愿意与郭柳交往,郭柳经过几天的相处也对陆阳有几分好感。于是两人决定,从合约情人变成真正的情人。为了表示自己的歉意,陆阳一回上海便付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且写上了自己与郭柳的名字。
房子装修一新后,两人便开始了同居。但不久便发现,由于性格差异与生活习惯的不同,两人的关系根本无以为继,本就没有稳固的感情,在争吵与冲突中摇摇欲坠。陆阳屡次提出分手,郭柳都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这让陆阳左右为难。
在郭柳坚决反对的情况下,难道真的没办法分开吗?自己付全款买的房却登记了两人的名字,是否要被郭柳拿走一半?为了解决因自己荒唐的“租女友”行为引起的纠纷,春节一过,陆阳就咨询了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法律点
恋爱时未出资购房,析产时应合理确定其份额
陆阳面临的是解除同居关系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对于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而陆阳还有财产分割请求,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相应处理。
据此,陆阳若无意与郭柳继续生活,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请求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各种收入与购置的财产即为共同财产,一般比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那么,陆阳为双方购置的房产,虽登记在两人名下,但系其一人出资,应该如何分割呢?
《上海高院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进行了规定,上海法院在实践中一般依据该意见进行分割。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共有关系终止时,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具体分割时,如陆阳与郭柳没有就此房屋进行过约定,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将根据上述意见根据两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同居时间长短,确定郭柳所占的份额,由陆阳取得房屋所有权,按照房屋现值补偿10%~30%的房屋折价款给郭柳。
□ 特别提醒
每年春节前夕,大龄剩男剩女们总是不可避免地面对着父母的催婚压力,有些人就打起了租个男(女)朋友回家过年的主意。
对于陆阳这种“租女友”的行为,我们应当小心谨慎,不可随意而为。从法律上分析,这种“租赁合同”涉及的是一种身份关系,不仅与法相悖,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属无效合同。另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红包的归属问题、一方逾矩强行发生性关系等问题引起纠纷,潘多拉的魔盒一旦打开,麻烦与烦恼多多。
(作者系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