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河北省邱县县委、县政府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上,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012年,该县先后被河北省、邯郸市确定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3年来,该县完成了全省第一个农村股份制改造试点村(新马头镇新华街村),建成了全省第一家农交所(邱县新纪元农村产权服务公司),推开了涉及全县千家万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5年,邱县先后被河北省、邯郸市确定为整县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县;被农业部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试点县。目前,该县已完成195个村44.8万亩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分别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89.8%;占全县“二调”面积的83.4%,占全县家庭承包面积的93.8%。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一直注重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加强组织建设,保障妇女“决策权”
(一)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指挥部,把妇联列入成员单位。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挥部由县委书记任政委,政府县长任指挥长,相关县领导任副指挥长,有39个相关单位为成员,县妇联是成员单位之一。
(二)县负责确权登记的部门——邱县仲裁办(三农服务中心),由一定比例女性组成。目前,仲裁办7名成员中,3名为女性,占总数的43%。同时,把全县分为3个指导片区,每个片区2名负责同志,其中1名为女性。
(三)乡镇负责确权登记工作机构中,要求有各类人员组成,其中女性占一定比例。全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机构有40人,其中女性有15人,妇女占组成人员的37.5%。
(四)村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吸收妇代会人员参加。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共有300名妇女参加其中。
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妇女“土地权”
(一)对涉及外嫁女和离婚、丧偶、改嫁妇女及其子女权益的事情,要求乡镇、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办理,维护男女平等权和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编辑《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作资料汇编》,分领导讲话、工作规范、有关法律、有关政策等类别,其中涉及法律15个,国家、省、市、县政策25个。
(二)对在确权登记涉及夫妇平等权和妇女各项权益的处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凭双方签字的协议办理权属登记。不能签订协议的,作为争议,待争议解决后再予确权登记。
(三)对确权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均要填写《确权问题登记表》,可以由当事人和县、乡(镇)、村干部及确权登记工作人员(含专业公司人员)填写,并要上报确权登记机构——县仲裁办备案,共性问题由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办法,个性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交由乡(镇)、村民主解决,并要把解决办法交县仲裁办备案,对事关整体或全局的问题,上报省、市专家组请求答复。
(四)对于确权登记案件依法进行调解仲裁。近年来,该县已先后调解仲裁了一批涉及外嫁女和离婚、丧偶、改嫁妇女及其子女权益的案件,维护了妇女的正当权益。如, 1991年田某在北街村第九生产小组分得人口地1.5亩。2001年元月田某结婚,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原1.5亩人口地一直由田某某耕种。田某多次要求归还均遭拒,并经乡村调解无效。最后,来到仲裁委申请仲裁。经过调查、开庭审理,裁决田某某将1.5亩土地归还给田某,依法维护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程序实体并举,强化妇女“监督权”
(一)县妇联作为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监督。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11人组成,县妇联副主席是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委员之一,充分发挥监督权,提出监督建议13件。如在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县妇联对拟选名单中对妇女有歧视思想的人员,勇于监督建议,取消程某等3人仲裁员资格。
(二)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立立案监督庭,由女性参与,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进行全程监督,把涉及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案件作为重点。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优先受理,把程序、证据、法律适用监督纳入重要议程。如,2014年年初,在手头有多个纠纷案件时,将古城营乡东杜林疃涉及8名妇女的纠纷案列为2014年第一个受理案件。
(三)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县、乡(镇)、村成立审核组,加强实质审查。县组成由民政、国土、交通、水利、农牧、林业、规划、法制(法院、仲裁)和妇联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查组,组织妇联和女性成员,把家庭成员女性成员中是否记载和是否分地作为审查重点。乡(镇)、村确权登记机构同时承担审查职责。
(四)实施四公开两公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充分发挥妇女的监督作用,实施“四公开两公示”,即:坚持政策公开、流程公开、过程公开、信息公开,将确权结果以地籍图、信息表形式在村务公开栏及“三农”服务中心网络平台进行公示,让农户充分参与,保证了工作有序推进。
(本文由邱县妇联提供)